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城区工业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3〕20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 |
来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3〕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用气价格行为,为用气企业解难纾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等规定,结合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公司在市城区供气范围内工业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工业用户的配气价格按最高不超过0.9元/立方米执行。
二、工业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最高不超过4.8元/立方米执行。
三、上述价格标准自2023年9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你公司可结合经营成本及用户实际情况,根据以上规定自主合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执行终止时间视上游价格波动、经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我委报告。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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