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来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3〕22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双减”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15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来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培训方式 |
班 型 |
基准价 (元/课时・人次) |
浮动幅度 |
线下培训 |
10人以下 |
35 |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
10-35人 |
32 | ||
35人以上 |
20 |
线下培训课时标准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其他规定
(一)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项目、收费监管等有关规定按《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来宾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1〕10号)执行。
(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收费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开展收费的,按“多退少不补”原则进行结算。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自治区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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