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4〕1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 |
市住建局,来宾供电局,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相关部门、供电企业(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未实现电量单独计量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完成升级改造,于2025年1月1日起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本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填报《来宾市城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24年9月10日、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邮箱,数据有更新的小区请于更新后及时报送。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联系人:江学涛,联系电话:4278183,电子邮箱:lbsfgwjgk@163.com。
附件:1.来宾市城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统计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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