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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人事〔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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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本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人事法规科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随机抽查计划。
第五条 人事法规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
第六条 本部门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部门、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参加,确保公开、公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采取“递补抽取”方式予以及时调整。
第八条 抽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已实施抽查检查,但检查结果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抽查检查的,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检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抽查结果,提升执法效能。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单位在组织实施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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