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30日 |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2〕24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1日 |
广西来宾中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制定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的函》(来产投函〔2022〕115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焚烧灭菌生产线刚投入运行,尚无完整的成本数据,因此,同意你公司所请,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来宾市产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焚烧灭菌生产线运行主体,参照《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0〕26号)规定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工作。具体如下:
(一)征收对象
来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含中直、区直驻来宾市)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单位。
(二)收费标准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住院床位数计收(精神专科医院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收取),三级医院2.70元/床·日;二级医院2.30元/床·日;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0.90元/床·日;普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元/床·日。
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3.60元/公斤收取;对医疗废物少于2公斤/天的医疗机构,市城区最高按200元/月,县城及乡镇最高按120元/月收取。
(三)有关规定
1.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2.按床位数计收的,床位数由双方根据床位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确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卫健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医疗机构床位数及床位使用率作为计算依据。
3.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单独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本通知从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公司将试行期间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委,申请制定正式执行的收费标准。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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