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5日 |
标 题: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4〕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3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秩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临时停车需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2号)和《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来宾市城区范围内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二、收费主体。收费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来宾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的单位。
三、收费对象。在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四、收费原则。按照“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谁占用谁付费,占用越久、付费越高”和“递进式累进加价”的原则,实行差别化定价管理。
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区域按附件执行,收费区域、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确定。
六、收费管理。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在车辆停放泊位路段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信息牌编号、停车泊位编号、管理监督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来宾市物价局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来价费〔2018〕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来宾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来宾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域类别划分说明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