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来宾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4〕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原收费政策于2018年制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交通状况变化,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秩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临时停车需求,对原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2号);
(六)《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相比原收费标准,现行标准主要在收费时长、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
(一)缩短收费时间段。收费时段由8:00—22:00调整为8:00—20:00,收费时间段减少2小时。
(二)优化收费计时单位。原收费计时单位为1小时,计时单位过长,对消费者不够有利,也不利提高车位流转率,现行方案将收费计时单位优化为30分钟。
(三)优化免费时长。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停车泊位资源有限,过长的免费时长,容易对道路资源造成浪费,参照全区各地市做法,大多数免费时长在10-30分钟,结合我市实际将免费时长优化为30分钟。
(四)调整收费标准。按照公共资源应当“谁使用、谁付费”,公共资源越稀缺,使用时间越长,支付费用越多的原则,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类到三类区域每天最高限价分别为20、15、5元,收费标准略有提高。
(五)完善优惠措施。一是当日20:00(含)—次日8:00免费停放;二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免费停放;三是对带有新能源汽车标识的机动车减半收取停车费;对残疾人驾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来宾市物价局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来价费〔2018〕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0772-4278183
文件下载: